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9289)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4663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镇小学北。 被告:***,男,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答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