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洋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2021)陕0629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31090.8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99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以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卡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委托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及户籍所在地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