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东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嘉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660号
原告:陕西东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根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积良,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嘉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丈八北路南段西侧国宾中央区、2层、11-28层商铺、负1层。
法定代表人:冯仁科,职务信息不详。
被告: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15号国宾中央区。
法定代表人:胡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欢,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东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嘉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东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东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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