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025民初1372号
原告:**1,正宁县人。
被告:**2,男,汉族,正宁县山河镇人,农民,住该镇移风村四组。
被告:**3,正宁县人。
被告:甘肃三合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49号兰州红楼时代广场3003室。
原告**1与被告**2、**3、甘肃三合恒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党海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