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执1942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五马集东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72629020L。
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域区盛世嘉和园小区17号楼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XA200D。
本院在执行××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泰合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02执1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友喜
人民陪审员  卢敬侠
人民陪审员  石 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