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苏国印,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盛世家和园小区17号楼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XA20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国印与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终37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国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8793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截至2021年6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国印。综上,被执行人安徽乐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