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7788号
原告:***,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辰,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X8RW6L,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路北侧惠龙物流园E区2号。
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韦晨
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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