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03民初4278号
原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1年9月8日,原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计1562元,由原告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剑 审判员 陈永战 审判员 孟秀芳
书记员 祝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