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282民初281号之一
原告: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571041340T。
住所地:灵宝市****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X8RW6L。
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开渠路北侧惠龙物流园E区2号。
法定代表人:刘帅。
原告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豫1282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61.25。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2年2月15日,原告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解除对被告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保全费213元,由原告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