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281号
申请人: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庄镇涧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571041340T。
法定代表人:赵宽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军,亢嘉琦(实习),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渠路北侧惠龙物流园E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X8RW6L。
法定代表人:刘帅。
申请人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61.2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祺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61.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13元,暂由申请人灵宝市丰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乔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怡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