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政设施养护所

***与常熟市市政设施养护所、常熟市中新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416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燕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市政设施养护所,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环城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146712390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市中新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南沙路119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903103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市政设施养护所、常熟市中新房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强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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