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81执274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丰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城兴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817192493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保山市绍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797244968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丰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市绍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粤1481民初703号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设备货款549180.75元。二、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结欠货款本金549180.75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及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实际结欠的本金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2、向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证券、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3.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4.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窑镇下***委会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7)隆阳区不动产权第0××5、0××6号)已经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寄出关于本案的参与分配函。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