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92820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
被告:郑州萨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金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郑州萨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随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金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萨随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萨随公司偿还原告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的利息1,200元;3.判令被告萨随公司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罚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公司、金椰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峰融网是被告金椰公司负责运营的网络借款平台,原告经朋友介绍,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会员,并分多次向蜂融网指定的账户转账充值。2018年7月30日,原告基于蜂融网平台发布的信息,与被告萨随公司、金椰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GYL-GC-XXXXXXXX-4-270500的《蜂融网借款及服务协议》,项目名称为供应链一钢材采购1846项目,约定原告向被告萨随公司出借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月30日,本息合计21,440元,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如借款方即被告萨随公司逾期还款,需支付逾期罚息,并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上述出借资金的支付、借款人还款资金的支付,均通过蜂融网合作的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支付完成。协议签订后,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如约将原告之前在蜂融网充值的20,000元款项支付给被告萨随公司,但被告萨随公司仅仅在第一个月偿还了240元利息,此后再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其与被告萨随公司、金椰公司之间的《蜂融网借款及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由此所产生的义务双方均应及时、正确履行。其中,被告萨随公司为实际借款人,理应承担归还本金、利息和支付逾期罚息的义务;被告**公司作为保证方,未提供保证担保义务,应与被告萨随公司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金椰公司作为直接促成借款的交易平台,未按照公示的风险保障措施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与被告萨随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核实,2019年8月2日,众多受害者因被他人冒用名义涉借贷案件已向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报案,而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也已予以立案侦查。因本案所涉诉讼标的与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的事项相同,而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