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鼎建筑设计研究院

某某与邵东县城北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521民初1533号
原告:***,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东县城北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邵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金鼎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左顺和,该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邵东县城北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金鼎建筑设计研究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