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7民初6号
原告:***,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现住中央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楚凡,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黄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庆文,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巍、李季红,系内黄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黄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继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