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黄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5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紫东花园8号楼4号。
法定代表人:李汉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黄**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朝阳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冠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科,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伟,河南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黄**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7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初52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世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