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开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581民初836号
原告:上海创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安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同济开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立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寺庄村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民,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波,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上海创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野设计公司)、上海同济开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设计公司)与被告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能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野设计公司、同济设计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被告拓能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民、付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野设计公司和同济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126300元;2、判令被告以11263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设计费的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二原告组成设计联合体承接被告委托的“中国˙西部(韩城)新能源电动车科技产业园”总部(A区)845.59亩工程定位策划、概念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资料,但被告尚拖欠1126300元设计费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称新能源科技产业园项目已停建,被告因与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解散诉讼案件资金被冻结,无法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拓能实业公司辩称:1、原告创野设计公司不是适格原告,根据合同第五条第四项说明,第三、四次付费是付给同济设计公司,前面一、二次付费已经付过了,剩余的款项与创野设计公司无关;2、根据合同原告应向拓能实业公司出具发票后再进行付款;3、第三、四次付费付款时间在提交报审和通过后7日内付款,由于市上相关领导变更,政府没有开会,所以付款条件不成立。4、拓能实业公司和另一股东在打公司解散纠纷案件,资金已经冻结,申请中止审理,待公司解散案件审结后再继续审理。如果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被告主体就不存在了,原告应该申报债权,走另一个程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实,2017年11月22日发包方拓能实业公司(甲方)与设计人同济设计公司(乙方)、创野设计公司(丙方)签订合同,发包方委托设计人承担中国˙西部(韩城)新能源电动车科技产业园总部(A区)845.59亩工程定位策划、概念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拓能实业公司将工程设计委托给原告创野设计公司和同济设计公司组成设计联合体共同完成,设计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发包方交付项目策划定位文本、2017年12月25日交付控制性概念规划文本、2018年1月15日交付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各阶段电子文件(cad文件、效果图电子文件等)与各阶段设计文件同时提交。实际提供设计文件数量,最终根据发包人的合理要求确定。合同约定设计费为306.9万元,第一次签订合同后7日内付费20%(定金),付费额61.38万元;第二次概念规划方案审核确认后7日内付费43.3%,付费额132.88万元;第三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提交报审后7日内付费16.7%,付费额51.25万元;第四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通过后7日内付费20%,付费额61.38万元。定金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自动转为设计费。第一次付费及第二次付费为支付给创野设计公司,创野设计公司应向拓能实业公司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拓能实业公司支付每一个阶段费用。第三次付费及第四次付费为支付给同济设计公司,同济设计公司应向拓能实业公司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拓能实业公司支付每一个阶段费用。违约责任:拓能实业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全部费用;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设计人除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用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2018年4月18日拓能实业公司出具的收条及微信截图,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能够证明拓能实业公司截止2018年4月13日已收到创野设计公司和同济设计公司全部设计成果文件、文本(剩余两次应付设计费按合同在提交报审和报审通过后支付)。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原告提供的录有拓能实业公司现场情况的光盘一张,欲证实2018年8月24日,拓能实业公司被查封,公司经营完全停止,拓能实业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审批或项目停缓建,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经查,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58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拓能实业公司,拓能实业公司不服上诉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约定,同济设计公司与创野设计公司是设计联合体,共同完成拓能实业公司委托的设计任务,虽合同约定第一、二次付费支付给创野设计公司,第三、四次付费支付给同济设计公司,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有所分工,但二原告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不影响二原告共同诉讼的诉权,原告创野设计公司是适格的原告。被告辩称,如果拓能实业公司被法院判决解散,被告主体就不存在,原告应该申报债权,走另一个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而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解散仅为公司权利能力消灭,仍应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以及参加诉讼活动,故对被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之意见予以驳回。拓能实业公司虽已解散,但法人资格依然存续,被告拓能实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真实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设计成果文件、文本,虽原、被告约定剩余两次应付设计费按合同在提交报审和报审通过后支付,但被告拓能实业公司已解散,支付剩余设计费的前提条件已经不能实际完成,被告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支付剩余两次设计费用。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被告拓能实业公司项目已经停建,公司解散,造成公司履行障碍,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中二原告经协商达成协议,同济设计公司同意拓能实业公司拖欠的设计费1126300元及利息归创野设计公司所有,同济设计公司不再另行主张;创野设计公司预付案件受理费和承担律师代理费,并向法庭提交有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1263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创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开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0元,减半收取7550元,由被告韩城拓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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