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䈘亨、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922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54116936,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段258号西部国际金融中心1栋17楼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颂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仕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熊琴莲
书 记 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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