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2民初272号之三
原告:四川濠科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段258号西部国际金融中心1栋17楼01-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濠科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濠科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濠科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濠科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61.5元,财产保全费1476元(原告已预交),共计3537.5元,由原告四川濠科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