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228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众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成都康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康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成都康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成都康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