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05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永红乡河源村1组。
被申请人: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44号西开小区1幢3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中路44号113楼2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上述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53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1653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2023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2日。本保全案件保全事项已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3)陕0104执保105号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83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