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263号
原告:陕西千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千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千之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99.5元。
审判员 王 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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