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608号
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FP0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剑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6MA6U2K06XY。
经营***,者:,系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剑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44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马 越
二〇 二〇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冯 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