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4915号
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FP0X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金土杂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6MA6UP7TJ01。
经营者:***,系该经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金土杂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悦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