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神州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神州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理工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2071民初23030号
原告:广东神州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75795473。
法定代表人:龙光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理工学校,住所地中山火炬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7841628。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广东神州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理工学校(以下简称理工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理工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神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结清支付给原告货款46490元。事实和理由:广东神州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市巨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起更名为:广东神州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从2012年5月14日起,原告多次供应货物给被告,至2014年4月4日止,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490元(肆万陆仟肆佰玖拾元正)。共有六张上面有被告方收货人签收的销售单。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信的原则支付货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的货款,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理工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主要证据有:6张销售出库单,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提供的6张中山市巨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记载:2012年5月14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提供联想电脑(启天M4380配19LCD)2台,每台3200元;投影机(松下PT-PX980NT)1台,每台1××元;投影幕(红叶-150英寸电动)1支,每支2500元;一体机(兄弟7057)1台,每台1450元;验钞机(利郎6508)1台,每台490元;笔记本电脑(联想昭阳K29配包配无线鼠标)1台,每台4900元;笔记本电脑(联想deapadYOGA11S)1套,每套5650元;联想电脑(N2200配18.5)2套,每套3300元,以上合计46490元。原告称销售送货单上在签收人处签名的均为被告的员工,是被告指定的负责收货人。
2.中山市巨龙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广东神州巨龙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广东神州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神州公司主张向理工学校供货46490元的事实,提供6张销售出货单佐证,且理工学校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于神州公司向理工学校提供货物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理工学校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继续向神州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神州公司主张理工学校向其支付货款46490元,理据充分,故本院予以支持。理工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理工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神州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490元。
如果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理工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为4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理工学校负担(该款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理工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给原告广东神州巨龙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