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3172号
原告:吉林省金力试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邰宏飚,吉林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辰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金力试验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辰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吉林省金力试验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金力试验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金力试验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广州辰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2900元,由原告吉林省金力试验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