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2598号
原告:****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南路6号京韵花园01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升,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抗抗,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E幢26层2604号。
法定代表人:张蓉芳。
原告****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先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紫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锐
书记员 乔鸿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