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B1B2栋B1-1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京开公路东侧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8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梁睿独任审理了本案。
深圳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根据协议约定,本案应由甲方深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北京公司以《施工分包合同》为基础,以深圳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的诉讼,从《施工分包合同》的内容而言,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北京联想科技园区D座(一期)科研办公楼,属一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施工分包合同》关于深圳公司和北京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深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不能依据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深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