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招商局光明科技园B1B2栋B1-1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京开公路东侧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益节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8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得益节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8858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根据协议约定,本案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涉案合同名称、内容,均不符合单纯的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确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对于得益节能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深圳市得益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审 判 员  尤 頔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