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6883717。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委托代理人:莫绮莉,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盈芳,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三山大道3号三山保税及出口监管仓办公楼311、312、313、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421C。
法定代表人:庄奕忠。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关于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欠交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7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负担二审受理费482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另,本案执行费50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在当地不动产登记情况。
四、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执3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照栋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凌 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