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9211号 原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三山大道3号三山保税及出口监管仓办公楼311、312、313、314室(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庄奕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东乡村沿沙路大街自编118号1楼。 诉讼代表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路集团)诉被告广州市泓兴机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兴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公路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泓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公路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将被告作为债务人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破14号案中属于原告的6372075元普通债权及1438685.57元劣后债权移除出破产债权表,并确认原告该两笔债权对破产管理人所收取的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执恢420号案件中提取的9532936.33元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泓兴公司经商军初申请已于2020年12月21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进入破产程序。佛山公路集团以已有担保债权的申请依法申报其债权,2021年3月3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佛山公路集团发现申报的债权中有6372075元列为普通债权,还有1438685.57元列为劣后债权,佛山公路集团对此债权性质确认有异议,具体理由如下:1、佛山公路集团的债权与破产管理人所收取的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执恢420号案件中提取的9532936.33元的案件关系。佛山公路集团的债权系于2010年11月2日,佛山公路集团与***签订了《梧州高速贵港**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梧桂高速贵港**大桥水上临时工程承包给***施工。***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泓兴公司,双方签订了《梧贵高速贵港**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约定因施工需要,佛山公路集团同意以借款的方式支***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梧贵高速贵港**大桥水中临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产生的尾款,泓兴公司保证按佛山公路集团通知时间开始施工。合同签订后佛山公路集团以分期借款方式借给乙方550万元。泓兴公司将其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及由合同产生的债权以及现场水中钢围堰、钢栈桥全部材料作为上述550万元借款的担保。同时约定佛山公路集团在钢围堰拆除后7天内仍采用借款方式借给乙方135万元,累计供款685万元,泓兴公司可将钢围堰拆除运走,同时解除钢围堰材料作为借款担保的条件,但其他担保条件仍然有效,并相应调整为上述685万元借款的担保。合同签订后,佛山公路集团陆续支付600万元给泓兴公司,后发生纠纷,佛山公路集团于2016年1月起诉至法院,港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6)桂08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一、泓兴公司向佛山公路集团返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二、***在上述借款5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已于2017年3月22日生效,佛山公路集团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桂0802执1364号。因被执行人泓兴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0年7月17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桂0802执恢420号。泓兴公司泓兴公司与***、佛山公路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3)港北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泓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桂08民终4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佛山公路集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于2016年8月26日生效,泓兴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6)桂0802执1762号。同时***与佛山公路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桂08民终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20年4月24日生效,截止2020年7月20日,佛山公路集团应向***支付工程款等本息16335053.83元。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后,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桂0802执恢420号裁定提取***支***公司的9532936.33元用于佛山公路集团申请执行泓兴公司的案件。2、佛山公路集团作为对破产管理人所收取的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2执恢420号案件中提取的9532936.33元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佛山公路集团支付给***并进一步支付给泓兴公司的款项均来源于佛山公路集团分包工程的合同,由佛山公路集团负责款项的管理支付,且佛山公路集团对泓兴公司的债权也来源于该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所有款项(包括泓兴执行***的应收账款)都系从佛山公路集团处直接支出。债权经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真实有效。同时担保关系经过港北法院(2018)桂08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确认《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项目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中约定的以泓兴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及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向佛山公路集团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的担保关系合法有效。通过担保关系,***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及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已经明确为佛山公路集团债权的担保,且依据(2020)桂0802执恢420号裁定提取***支***公司的9532936.33元后,佛山公路集团对该笔债权的金钱财物即具有实际控制权。佛山公路集团在对原港北法院做出的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本准备行使其优先受偿权,只是由***公司已经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而暂停。现佛山公路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佛山公路集团的债权无论是从产生的沿革性、债权金钱的占有、以及担保关系的确认来说均应该依法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表将佛山公路集团的债权分别列为普通债权及劣后债权的认定有误,佛山公路集团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佛山公路集团诉讼请求,维护佛山公路集团的合法权益。 被告泓兴公司辩称:佛山公路集团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佛山公路集团所主张的对泓兴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因未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佛山公路集团对**公司破产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港北法院的(2018)桂08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优先权的设立需满足两个要件:1、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2、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因佛山公路集团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根据以上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权未设立,不能对抗第三人。再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佛山公路集团没有对其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而抵押人泓兴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其债权不能对抗泓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应按照普通债权参与分配。二、佛山公路集团起诉享有优先权的标的不属于抵押权的范围。《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项目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约定,泓兴公司(乙方)将原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及由合同产生的债权以及现场水中钢围堰、钢栈桥全部材料做为佛山公路集团550万元借款的担保。从以上合同约定可以得出,抵押权的范围为合同、合同产生的债权及现场水中钢围堰、钢栈桥全部材料。但是由***公司与***之间的合同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因而佛山公路集团所述的抵押物已经不存在。佛山公路集团起诉的优先权标的为佛山公路集团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9532936.33元,该9532936.33元工程款并不是泓兴公司与***所签订的合同之债,而是法定之债。根据(2013)港北民初字第1432号、(2016)桂08民终499号判决可以看出,泓兴公司享有该9532936.33元工程款及利息的依据是法院认定泓兴公司是实际施工人,根据泓兴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经过鉴定确认金额,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要求佛山公路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不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的判决,不属于合同项下的债权,因而以上9532936.33元款项,不在担保范围之列。综上,佛山公路集团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佛山公路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佛山公路集团经投标取得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路、桥涵、隧道工程的建设施工任务,后将其中的长城**大桥施工工程分包给***。2010年6月17日,***与佛山公路集团下属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梧贵高速公路第五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梧州到贵港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分包协作合同书》,约定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第五合同路段贵港长城**特大桥全部工程由***进行施工承包。双方于2011年1月20日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墩桩基础施工平台、承台围堰、钢栈桥工程由***承包施工。2010年11月2日,泓兴公司与***设立的“梧州到贵港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第一项目经理部”签订《梧贵高速贵港**大桥水中临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梧贵高速贵港**大桥水上施工临时分项工程承包给泓兴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水上钢栈桥、桩基施工钢护筒打设等。 2013年7月1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佛山公路集团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2013)港北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佛山公路集团与***于2010年6月17日签订的《梧州到贵港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分包协作合同书》及2011年1月20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无效。判后***不服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贵民二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27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泓兴公司诉***、佛山公路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港北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经司法委托鉴定,泓兴公司施工的工程造价为14497950元,泓兴公司确认***共向其支付工程款7832000元。该判决认为:因佛山公路集团与***关于案涉工程的合同关系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故泓兴公司与***签订的《梧贵高速贵港**大桥水中临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但案涉工程发包方已接收并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故判决:******公司支付工程款6665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6595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佛山公路集团对上述债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泓兴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桂08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该案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9532936.33元。 2018年10月22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就佛山公路集团诉泓兴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作出(2018)桂08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2年12月21日,佛山公路集团的下属梧贵高速公路第五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泓兴公司签订《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项目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约定因贵港长城**特大桥施工需要,佛山公路集团同意以借款方式支***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梧贵高速贵港**大桥水中临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所产生的尾款,泓兴公司同意继续施工、维护恢复钢围堰、钢栈桥;合同签订后佛山公路集团借给泓兴公司550万元,泓兴公司将原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及由合同产生的债权以及现场水中钢围堰、钢栈桥全部材料作为上述550万元借款的担保;佛山公路集团在钢围堰拆除后7天内仍采用借款方式借给泓兴公司135万元,累计借款685万元,泓兴公司可将钢围堰拆除,同时解除钢围堰材料作为借款担保的条件,但其他担保条件仍然有效,并相应调整为685万元借款的担保;合同签订后,佛山公路集团陆续支付600万元给泓兴公司,后发生纠纷,佛山公路集团诉至法院,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8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判令泓兴公司向佛山公路集团返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确认《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项目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中约定的以泓兴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及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向佛山公路集团借款600万元的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佛山公路集团及泓兴公司均确认该判决作出后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7月2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802执恢420号分配方案,载明在执行佛山公路集团与泓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0日执行到位9532936.33元,用于本次分配;参与分配当事人包括三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公路集团债权金额6348333元,分配比例0.18936113。 2020年9月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802执恢420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院在执行佛山公路集团与泓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泓兴公司在该院有应付案款,故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泓兴公司在该院(2020)桂0802执恢361号案的应付案款9532936.33元。 2020年12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破申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商军初对泓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破1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担***公司管理人。 泓兴公司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佛山公路集团对泓兴公司享有普通债权6372075元、劣后债权(***行金)1438685.57元。佛山公路集团于2021年3月22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该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粤01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交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因泓兴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上述9532936.33元未实际分配,现已全部移交泓兴公司管理人。佛山公路集团确认,《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项目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签订时,泓兴公司对***的债权金额尚未确定,以该债权作为借款担保也未办理质押登记。 双方当事人对于佛山公路集团对泓兴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在上述9532936.33元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佛山公路集团主张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要理由是,其与泓兴公司在《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项目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中约定,以泓兴公司与***之间的合同及由合同产生的债权为佛山公路集团对泓兴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且该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上述9532936.33元款项属***公司与***之间的合同款项,佛山公路集团依约对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泓兴公司不确认佛山公路集团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理由,一是,《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项目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中约定的担保条款属于应收账款质押,因未办理登记导致质押权尚未设立;二是,泓兴公司与***之间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泓兴公司应收的9532936.33元工程款并非其与***之间的合同之债,而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产生的法定之债,不属于《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项目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中约定的抵押权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佛山公路集团是否对已由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到位并移交泓兴公司管理人的9532936.33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在2012年12月21日的《梧州至贵港高速公路项目贵港长城**特大桥水中临时工程借款及修复工作协议》中约定的担保类型。因协议约定以泓兴公司与***施工队“签订的合同及由合同产生的债权”作为借款担保,在泓兴公司与***之间的合同项下,泓兴公司对***享有的合同权利是收取工程款,故可用于担保的权利即为泓兴公司对***的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因此,上述协议约定的担保类型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佛山公路集团主张该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本院不予采纳。 第二,虽已生效的(2018)桂0802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上述担保条款合法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佛山公路集团的质权须经登记才设立生效。虽担保合同订立时泓兴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尚未确定,但此后经过诉讼,***应***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已于2016年8月18日经生效判决确认,且佛山公路集团亦为该案当事人,但佛山公路集团与泓兴公司至今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上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故该质押权利尚未设立生效,佛山公路集团主张对案涉9532936.33元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475元,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