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184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路福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简村**社石**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08829475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三山大道3号三山保税及出口监管仓办公楼311、312、313、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3421C。
法定代表人:庄奕忠。
原告广州市路福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路福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3.46元、财产保全费4893.45元(合计11166.91元,原告已预交17440.3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本院依法向原告退回案件受理费6273.4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