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1号投资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20号703、704、705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2**610。 法定代表人:李淑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 原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三山大道3号三山保税及出口监管仓办公楼311、312、313、314室。 法定代表人:庄奕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海滨社区蛇口***44号蛇口大厦壹楼北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可端,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金租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金租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藏金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236846.18元,减半收取计118423.09元,由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易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