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4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11号投资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20号703、704、705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104号楼2**610。
法定代表人:李淑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
原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三山大道3号三山保税及出口监管仓办公楼311、312、313、314室。
法定代表人:庄奕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海滨社区蛇口***44号蛇口大厦壹楼北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可端,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金租公司)与被上诉人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7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藏金租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西藏金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受理费236846.18元,减半收取计118423.09元,由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易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