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21民初1290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对原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昭平桂江三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桂11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桂112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倒数第一行“案件受理费58,917元,减半收取29,45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958.5元,由被告广西昭平桂江三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8,917元,减半收取29,45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4,458.5元,由被告广西昭平桂江三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