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4民初6365号
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祥,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胡宏进。
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公司)与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世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思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姓世家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思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清偿欠款157366.69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保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新思维公司变更欠款数额为157321.39元,并明确表示放弃保函保费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5日就无锡五洲国际建材城项目所需幕墙铝单板加工定做事宜签定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进行了加工定做并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准时的将定做产品送至被告指定的交货地点,经过了被告工程现场技术及仓管人员的质量及数量验收。合同约定最后一批产品于2018年12月8日送至现场后三十日内结清全部货款。被告应于2019年1月9日前结清全部货款,但是时至今日过去近二十个月的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讨货款,被告都无正当理由拒不清偿欠款。原告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特求助法律的保护,请贵院依法裁决。
百姓世家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8年10月5日,新思维公司(乙方)与百姓世家公司(甲方)签订《铝单板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甲方采购乙方“思维”牌铝单板,合同总价款665000元,按双方签字图纸加工、按实际交货面积结算;货款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付定金伍万元,货到工地付80%,最后一批货物供完30个工作日内付清;甲方延付货款,则甲方每日赔偿产品合同额的千分之五;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新思维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29日(2次送货)、2018年12月2日、2018年12月9日分批向百姓世家公司交付货物,其中每平方米190元的平板、L板为306.395平方米;每平方米200元的异形(U形)板2188.005平方米;每平方米210元的异形(U形)焊接板4.53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00元计算。新思维公司述称,百姓世家公司已支付货款33万元,并垫付运费9400元。百姓世家公司现欠货款157321.39元。以上事实,由新思维公司提交的承揽合同一份、送货单五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新思维公司与百姓世家公司签订的《铝单板加工承揽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新思维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百姓世家公司亦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根据送货单查明,新思维公司交付货物实际总货款应为496722.05元(190元/㎡*306.395㎡+200元/㎡*2188.005㎡+200元/㎡*4.53㎡),扣除新思维公司自认的已付款金额330000元及运费9400元,百姓世家公司尚欠新思维公司157322.05元。现新思维公司仅主张157321.39元,本院予以认可。百姓世家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新思维公司要求百姓世家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院应予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额的日千分之五,新思维公司认为约定金额过高,请求本院予以调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履行义务及实际损失的情况,违约金以新思维公司主张的157321.39元为基数,自百姓世家公司逾期付款次日即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57321.39元。
二、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新思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57321.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计172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善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