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705民初4727号
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绿源农产品大市场二期19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6887901H。
法定代表人:张若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秉国,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太平湖路470号5栋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26X7。
法定代表人:胡宏进,总经理。
被告: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665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胡宏进,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黄彩萍,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宏进、***、黄彩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秉国、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进、被告胡宏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彩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1519328.84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1年4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本金1519328.84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303865.77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请求1、2、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三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不动产和皖G×××××(型号LSGGF53X9AH023206)车辆在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权;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8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原告根据被告一的申请为其共计1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委托担保协议》第五条约定违约金为“未偿还债务金额的20%金额”。同日,被告三、四、五向原告出具《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载明“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贵公司提供保证”,第五条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追偿费用等。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追偿费用等,第三条约定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被告三以坐落于坐落于铜陵市不动产和皖G×××××(型号LSGGF53X9AH023206)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12月23日,被告一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95万元,农商行按约定将款项实际支付。原告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2021年4月25日,农商行向原告出具《代偿函》,原告实际代偿1519328.84元,各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宏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鉴于被告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彩萍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胡宏进、***、黄彩萍向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函》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等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为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向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向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主张利息的同时又主张违约金,虽符合合同约定,但其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总额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本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减,违约金金额以151932.88元为宜。胡宏进、***、黄彩萍作为担保人,依约应当对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宏进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不动产和皖G×××××(型号LSGGF53X9AH023206)车辆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彩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519328.84元及利息(利息以1519328.8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5000元;
三、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000元;
四、被告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宏进、***、黄彩萍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宏进、***、黄彩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胡宏进所有的坐落于铜陵市房屋和皖G×××××(型号LSGGF53X9AH023206)车辆在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第一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72元,减半收取10636元,由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江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宏进、***、黄彩萍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梦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