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330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管文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太平湖路470号5栋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126X7。
法定代表人:胡宏进。
原告***诉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百姓世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丽荣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