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2973号
申请人辉县市亿***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南外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672853882B。
法定代表人姬学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5655N。
法定代表人周艳红,该村委会主任。
辉县市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亿***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服务合同报酬312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2元、执行费375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辉县市洪洲乡新乡庄村民委员会名下存款32037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翟福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