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27民初798号
原告:洛阳金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寨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34951811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等权利。
被告: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9CE2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路路,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原告洛阳金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2022年4月22日,原告洛阳金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金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金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洛阳金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