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191号
申请人: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9CE2XR。
法定代表人:王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谢方舟,分别系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7层7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71468。
负责人:马昌明。
被申请人:佛山*****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70号负1层至6层、72号负1层至4层,佛山大道中81号负1层至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YJR53J。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申请人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7496号],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1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14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元,由申请人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