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191号
申请人: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3X9CE2XR。
法定代表人:王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谢方舟,分别系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笋岗3号仓库整栋(HALO广场)7层7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71468。
负责人:马昌明。
被申请人:佛山*****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70号负1层至6层、72号负1层至4层,佛山大道中81号负1层至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YJR53J。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申请人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7496号],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1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14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82元,由申请人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