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783号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799号万达广场4幢610室、611室、612室。
代表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路路,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大**环岛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龙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因本案处理结果与浙江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3年3月22日,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9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