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

**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l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7号2单元4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琳,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山东物化探勘查院技术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洲路金隅丽港城7号楼l单元l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6日以尚未取得重要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18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立营
代理审判员曹强
代理审判员万振驰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