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

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与高唐县协鑫晶辉光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2237号
原告: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4。
法定代表人:邹安德,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真,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吉,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唐县协鑫晶辉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汇鑫办事处办公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33463061971-1。
法定代表人:任孝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以下简称物化探勘查院)与被告高唐县协鑫晶辉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化探勘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真、杨庆吉,被告协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物化探勘查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协鑫公司向物化探勘查院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60000元;2.协鑫公司向物化探勘查院支付违约金120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自约定付款之日2019年4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19年11月14日,按约定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协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2日,物化探勘查院与协鑫公司签订了《高唐协鑫晶辉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物化探勘查院负责完成高唐协鑫晶辉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合同约定费用为60000元,同时约定,如未按时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违约方支付总费用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物化探勘查院完成了压矿评估报告,该工作成果通过了高唐县和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并报与省自然资源厅。因协鑫公司所提供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省自然资源厅以此为由拒签。后物化探勘查院多次与协鑫公司协商拖欠项目费用事宜,未果。故物化探勘查院诉至法院。
协鑫公司辩称,涉案服务合同书对协鑫公司的付款条件及物化探勘查院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有明确约定,但截至目前,物化探勘查院并没有向协鑫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因此,物化探勘查院现要求协鑫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及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2日,协鑫公司(甲方、发包方)与物化探勘查院(乙方、承包方)签订《高唐协鑫晶辉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协鑫公司委托物化探勘查院负责完成高唐协鑫晶辉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第二条约定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乙方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完成涉案报告(送审稿)的编制工作,2019年1月31日前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第五条约定验收方法:2.报告成果验收:报告编写完成,乙方及时组织国土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国土部门专家组评审后由乙方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及时报送国土部门进行认定或批准;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报告以获得政府部门的压覆矿批复文件和国土部门的批复通过意见作为验收依据;本项目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
另查明,物化探勘查院完成涉案报告的编制工作,并通过了县、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物化探勘查院庭审中陈述未通过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原因系协鑫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及批复文件过期。协鑫公司庭审中陈述物化探勘查院在接受委托时对相关事实都非常清楚,其作为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并承诺能够办理到审批手续,因此双方才签订涉案合同,另协鑫公司提交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备案文件有效。
本院认为,协鑫公司与物化探勘查院签订的《高唐协鑫晶辉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技术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物化探勘查院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完成涉案报告的编制工作,2019年1月31日前取得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第五条约定:报告编写完成,物化探勘查院应及时组织国土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国土部门专家组评审后由物化探勘查院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及时报送国土部门进行认定或批准;协鑫公司向物化探勘查院提交的报告以获得政府部门的压覆矿批复文件和国土部门的批复通过意见作为验收依据。可见,物化探勘查院的合同义务为完成涉案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报告获得政府部门的压覆矿批复文件和国土部门的批复通过意见,现结合《高唐协鑫晶辉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技术服务合同书》《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证明》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涉案评估报告并未获得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物化探勘查院要求协鑫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0000元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物化探勘查院主张协鑫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6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物化探勘查院主张协鑫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山东省物化探勘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晓明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