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6346号
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春,女,汉族,1982年6月1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6月13日生,该公司法务。
被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金凤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在杭,地址在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v>
法定代表人:虞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1元,由原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