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966号
原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金凤凰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森。
被告:贵州城市职业学院,住,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花燕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鸿静。
原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永雄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赵驭寰
书记员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