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3200号
原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98号金凤凰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严森,职务:总经理。
被告:贵州城市职业学院,地址:贵州省花溪区大学城花燕路1号。
负责人:周鸿静,职务:董事长。
原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城市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贵阳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喜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林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