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皓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林省皓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82号 原告:**,女,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皓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3157号临河风景8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皓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