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82号
原告:**,女,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吉林省皓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街3157号临河风景8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皓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