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昌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宁夏昌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闫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峰、田风银,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孙普川,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以本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被上诉人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商标权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案件管辖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原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驳回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但结论正确。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宏
审  判  员   王 巍
审  判  员   郭晓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