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张某,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执行款20000元,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入执行款11670元。本院扣缴执行费37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31300元。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说明本案执行款已执行完毕,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主张。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