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昌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106执31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闫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912981.71元(含执行费11416元),未执行标的912981.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慧超
审判员  马君平
审判员  沈天宇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哈志刚